《洗冤集录》第 44 章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凡人在饮酒进食至饱胀之后,若遭人踢踹击打导致内脏损伤,同样可以致死。这种死因的表现极难辨认——尸体外表并无明显的伤痕或其他异常,唯独口腔、鼻腔、肛门处有未消化的饮食物以及带血的粪便溢出。遇到这种情形时,验尸官必须仔细追查死者生前是否曾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冲突,并因此遭到踢踹击打。只有在找到目击证人、取得明确证词之后,方可据此认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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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筑踏**:以拳脚踢踹、击打身体,此处特指针对腹部的暴力行为。
- **内损**:体表无明显伤痕,但内脏已发生破裂或出血的损伤。
- **粪门**:即肛门,古代法医验尸术语。
- **体究**:详细调查、追查事实经过,属古代司法勘验用语。
- **照证**:证人当面作证,提供可相互印证的目击证词。
现代启示
这段文字揭示了一个至今仍具法医学价值的认知:饱食后腹腔压力升高,此时遭受外力冲击,极易造成胃肠破裂、脾脏撕裂等钝性腹部创伤(现代急诊医学中称为"闭合性腹部损伤"),体表可以完全无伤痕,却足以致命。宋慈在八百年前就敏锐地识别出"外无伤、内已损"这一隐匿性致死模式,并强调不能仅凭外观下结论,必须结合调查取证才能定案——这与现代法医学"尸表检验不能替代全面调查"的原则完全一致。
值得思考的是:在没有影像学检查和尸体解剖技术的宋代,仅凭口、鼻、肛门的异常溢出物就能反推内脏损伤,这套经验观察体系是如何在数百年的司法实践中被一步步积累和验证的?
(以上内容仅供传统文化学习,不构成任何医疗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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