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第 31 章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凡是抄录扎口词(即当面记录当事人的口头陈述),须提防到场者并非本人,或由他人假装伤病状态代替当事人出面,编造虚假说辞加以粉饰,而验官一时之间难以辨别真伪。因此应当在所出具的判状(官方裁定文书)中写明:"日后此人若发生死亡,须报请官府依照相关条例重新检验。"如此一来,便可使地方豪强大户预先知晓官府的警示与约束,不敢轻易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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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扎口词**:当面记录当事人口述伤情或案情的笔录文书
- **正身**:案件中应当亲自到场陈述的当事人本人
- **饰说**:经过掩饰、修饰的虚假陈述
- **判状**:官府就案件作出裁定后出具的正式文书
- **豪强之家**:地方上有权有势、易于干预司法的大户人家
现代启示
这段文字揭示的核心问题,放在今天依然尖锐:如何防止有权势者在司法程序中"偷梁换柱"。宋慈的对策并非依赖验官个人的火眼金睛,而是在制度层面设置一道"延时保险"——在文书中预先声明"若日后死亡,必须复检",用白纸黑字的程序约束来震慑潜在的造假者。这一思路与现代法医学中强调的"证据链保全"和"程序正义"高度一致:与其寄望于事后追责,不如在事前用制度设计堵住漏洞。值得思考的是: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我们是否建立了足够完善的"预防性程序",来应对权力对证据真实性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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