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第 30 章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必须传唤施针的医人到案,由懂行的人验看其针灸施治之处,究竟是不是正确的穴道(人体经络上特定的刺激点,针灸治疗的精确位置)。即便医人并非有意致人死亡,也必须在验状中明确写明:死者确系因针灸不当而死。如此,便可以"不应为"(唐宋律中的一项罪名,指不该做的事却做了,虽无恶意,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之罪对该医人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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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勾医人**:传唤、拘拿涉案的施针医者到官府接受调查
- **穴道**:经络(气血运行的通道)上的特定体表位置,是针灸施治的准确目标点
- **针灸**:以针刺入穴道或以艾灸熏灼穴道来治病的中医外治法
- **不应为罪**:宋律罪名,指行为本身不当,即使无杀人故意,仍须承担过失刑责
现代启示
这段文字虽仅寥寥数十字,却包含了一套完整的医疗事故追责逻辑:锁定责任人、引入专业鉴定、区分主观动机与客观后果、依法定性量刑。宋慈在七百多年前就意识到,判断医疗过失不能仅看医者有没有"害人之心",更要看其操作是否符合专业规范——穴位扎对了没有。这与现代医疗纠纷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核心判定标准,思路上高度一致。
值得思考的是:当一个行业的专业门槛极高、外行难以判断对错时,谁来充当鉴定者,其公正性又由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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