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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约言》第 16 章

看生时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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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生时法二

旧有时分上中下刻之说,谓四柱同而穷达不同,识此故也。其说似乎精晰,然昔贤论此者甚少,偶有及之者,不过时分刻用事,亦若月支分日用事耳。如寅时一二刻,则丙火用事,三四刻则戊土用事,后四刻则甲木用事。夫月支尚无分日用事之理,安有一时之间,某刻金水当权,某刻木火司柄者乎?若时支如是,则日支亦然,何不分味爽以前某神用事,日出之后,某神用事,日中之后,某神用事乎?不知生于某月,不拘何日,月支之气俱备,生于某时,不拘何刻,时支之气俱备。生于寅时,不俱何刻,甲丙戊之气俱备,之看三者之中,何神得时得势则用之,何神失时失势则舍之。如是取断,于理最当,勿信分刻虚谈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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