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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约言》第 1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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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壬十日三分半、癸二十日六分半、辛长生。

丑——癸九日三分、辛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寅——丙七日三分半、戊七日二分半、甲十六日五分。

卯——甲十日三分一钱、乙二十日六分半、癸长生。

辰——乙九日三分、癸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巳——庚七日二分半、戊七日二分半、丙十六日五分半。

午——丙十日三分半、丁十一日三分半、己九日三分。

未——丁九日三分、己十八日六分、乙三日一分。

申——戊己七日二分一钱、壬七日三分半、庚十六日三分。

酉——庚十日三分半、辛二十日六分半、丁长生。

戌——辛九日三分、丁三日一分、戌十八日六分。

亥——戊七日三分半、甲七日二分半、壬十六日五分。

在考历法,木火金水,分旺四时,各七十二日,土旺四季,各十八日。立春日始,甲木用事三十六日,惊蛰后六日,乙木用事山十六日,清明后十二日,戊土用事十八日,余仿此。是则卯月前六日,当用甲木不用乙,辰月前十二日,当用乙木不用戊癸。然昔人论命,甲木生卯月前六日,取卯为刃,不以为本气,生辰月前十二日,先论己土此取透干之乙癸,未有竞取乙者,盖既以分建,卯自当从乙,辰自当从戊,且命法不同历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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